
克拉玛依日报讯(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张悦 通讯员 史欣怡)情侣同居时共买房,分手后一方独自卖房,另一方能否要回购房款?近日,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,判决房屋出售款按出资比例分割,被告刘某需向原告陈某支付20万元,为同类纠纷划出明确法律边界。
2018年,陈某与刘某相恋同居,共同购置一套房屋。后两人因彩礼分歧分手,刘某未与陈某协商,便以50万元价格卖掉房屋。陈某称自己支付过部分首付款及贷款,要求刘某返还20余万元,遭刘某拒绝。刘某主张房屋首付款和贷款均由自己承担,不认可陈某的款项用途及金额,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查明,虽两人未登记结婚,但存在长期稳定同居关系。结合房屋购置时间、陈某16万元转账记录等证据,可认定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,陈某的转账用于支付首付款,案涉房屋属共同财产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零八条,因双方无家庭关系,房屋视为按份共有。再结合交易明细、公积金账户明细等,法院确认陈某支付的款项占总购房款40%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四条,法院判决刘某按40%比例向陈某支付20万元。
承办法官提醒,同居关系中,双方处置财产应明确约定,涉及购房、投资等大额支出,务必留存书面凭证或转账记录,注明款项性质用途,清晰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,避免权益受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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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编辑:邵文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