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克拉玛依日报讯(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米那热·阿迪里别克 通讯员 田景阳)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“自愿放弃社保”协议,事后反悔要求补缴,法院如何认定?
近日,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,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,同时劳动者须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偿。
2020年,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在附件中书面同意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“五金”,改为自行缴纳,用人单位则将应缴费用以现金形式补偿给李某。2025年11月,李某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。用人单位表示愿意补缴,但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补偿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”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,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,不可通过协议排除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九条第一款,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。故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放弃参保协议无效,用人单位应依法补缴。
同时,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,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,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因此,李某在用人单位补缴后,应返还此前领取的现金补偿。
法官表示,我国于2011年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,全面推行社保制度。依法参保、足额缴费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,任何逃避行为均属违法。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,表面是双方自愿,实则破坏社保制度根基,损害其他社会成员通过社保基金获得救助的权利。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
法官提醒,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权利更是义务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勿因眼前利益签订“弃保”协议,此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。

责任编辑:陈丽
本期编辑:何沐芸